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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出资者缺位的“并发症”及其治理
作者姓名:严炳洲
摘    要: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或出资者之一,承担着相互联系的双重责任:一是出资者必须按其承诺的出资额缴足资本金,并按法定资本金制度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从企业抽回资本金,只能依法或公司章程转让股权,这是保障企业法人财产完整性的最基本要求.否则,企业法人就不可能真正拥有“法人产权”.二是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每个出资者必须以各自的出资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所谓“企业自负盈亏”,其最终归宿和实质就是出资者“自负”.为了鼓励出资者出资并保护其利益,出资者“自负”的量度只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而不牵涉到出资者的其他财产.笔者曾指出:“国家作为生产资料终极所有者难以对企业生产经营形成灵活有效的约束.国家所有,以其宏大的包容性和最上层的象征性,使财产终极所有权没有具体的、明确的人格代表”(拙文:《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民本位十股份化》,参见《江汉论坛》1994年第3期).即没有明确界定对企业责任的承担者.出资者缺位及相应的“并发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国家投资决策与分配部门的责权严重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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