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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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甲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1亿元转让给乙公司,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后该宗土地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配合申请不动产登记遭甲公司拒绝。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配合乙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该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持生效《判决书》等材料要求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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