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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关 键 词:
商品储备
税收政策
国家储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业务发展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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