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接受运输劳务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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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如峰,江少波.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或接受运输劳务后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J].商业会计,2011(9):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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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如峰 江少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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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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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一般纳税人购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并抵扣进项税额之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时,应该将原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与该货物相关的运输费用原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该转出。这种情况下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比较特殊,本文结合实例提出了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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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 农产品 应交增值税 运输费用 小麦 抵扣 暂行条例 原材料 会计分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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