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欧盟方案与中国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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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桑远棵.《中欧全面投资协定》ISDS机制:欧盟方案与中国选择[J].国际贸易,2023(5):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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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桑远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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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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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涉及中国的裁决执行问题研究”(21CFX087)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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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20年年末,中国和欧盟完成了《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谈判进程,但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还有待后续谈判。欧盟的ISDS机制立场已经十分清晰,即以具有公法化属性的常设性、两审制的投资法庭机制替代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旨在保障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规制权与推动ISDS机制的欧洲化改造,最终提升欧盟在国际投资治理领域的话语权。有别于欧盟,中国在ISDS机制上的基本立场应更加侧重于对本国投资者在欧盟投资利益的保护,因此在ISDS机制的具体设计上不宜照搬欧盟的投资法庭机制,一方面应对其部分组成事项进行优化,另一方面也应适当保留国际投资仲裁的部分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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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法庭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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