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对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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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海乐.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对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与对策[J].国际贸易,2023(3):8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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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海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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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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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数字经济规则建构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21FFXB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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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CPTPP与DEPA当中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兼采“货物生产地”与“生产者国籍”两项标准认定非歧视待遇覆盖范围,且并未对非歧视待遇采取清单式限制。该条款因而有别于传统货物与服务贸易中的非歧视待遇规则。目前,国别数字治理规则可能与该条款存在冲突的措施包括数字产品准入限制、数字服务税与数字产品消费限制。上述措施均存在明显的歧视性,且适用公共道德例外进行抗辩很可能面临涉案措施“必需性”证明难题。对我国而言,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有助于降低贸易壁垒,但同时会对我国数字治理措施合法性提出挑战。我国可以将数字产品差别待遇措施写入“负面清单”,同时利用“补贴例外”“广播例外”与“公共道德例外”维护我国数字治理措施合法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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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字产品 非歧视待遇 同类产品 公共道德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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