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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谦评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
引用本文:荣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谦评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J].供电企业管理,2005(5):47-48.
作者姓名:荣成
作者单位:望江县供电公司
摘    要:某服装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累计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306398元,违约金72351元,2002年8月1日,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欠费停电的法定程序后,对该公司中止供电。停电后,该服装公司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缴纳违约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该供电公司于2002年8月3日恢复供电.同时,再次下达停电通知书,要求某服装公司于2002年9月3日前缴清违约金。2002年8月6日.某服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在供用电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供电公司要求其缴纳违约金无合同依据.诉请法院判定原告不承担缴纳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供用电合同  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  供电公司  案例  期限  举证  人民法院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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