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谦评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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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荣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谦评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案例[J].供电企业管理,2005(5):4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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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荣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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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望江县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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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服装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累计共欠某供电公司电费306398元,违约金72351元,2002年8月1日,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欠费停电的法定程序后,对该公司中止供电。停电后,该服装公司缴清了所欠电费.却拒绝缴纳违约金.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该供电公司于2002年8月3日恢复供电.同时,再次下达停电通知书,要求某服装公司于2002年9月3日前缴清违约金。2002年8月6日.某服装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在供用电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事项,供电公司要求其缴纳违约金无合同依据.诉请法院判定原告不承担缴纳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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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供用电合同 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 供电公司 案例 期限 举证 人民法院 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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