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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之债的发生原因:以非债的变异为主体
作者单位:;1.浙江省杭州高级中学
摘    要:在结合比较法相关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非债的变异为主体,对自然之债的发生原因进行了梳理总结。并详细解释了非债的变异之一(准)家庭、亲属关系产生的抚(扶)养义务、非债的变异之二法律不认可的给付行为、非债的变异之三尚未构成不当得利的补偿性返还、民事之债的胜诉可能性排除、裁判免除之债等各类自然之债的发生原因。

关 键 词:自然之债  非债的变异  裁判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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