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商事仲裁是现行纠纷解决制度中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而追求效率素来是其为人称道的特色。但是在商事仲裁程序中也不乏出现仲裁当事人恶意拖延仲裁程序正常、稳健向前推进的行为。即便现有的仲裁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序上缓解以及制止该拖延行为的发生,但其力度不够,尚不能达到事前威慑的效果,充其量其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事后"治标不治本"的效果。故而,实有必要确认在商事仲裁程序中因程序拖延而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侵害请求权,在补偿该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前提下同时达到制裁恶意当事人的目的,以期令商事仲裁在自由的市场中保持其源源不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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