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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印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摘    要:1.总则 1.0.1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 2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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