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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壤生态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    要:以实用主义为中心的土地法伦理观及其相关保护制度,既不能充分体现土壤的生态价值,也不利于土壤生态的有效保护,在土壤资源日益稀缺、土壤污染与土壤退化严重的今日,土壤生态保护制度的完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订中应居于核心地位。土地伦理观的改变、科技的发展、现有制度及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土壤生态保护的启示都证明完善我国土壤生态保护制度具有可行性。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中,应注重土壤的保护性开发利用,并以土壤生态保护为核心,从土壤风险管理、土壤生态预警、土壤保护责任及土壤修复与治理制度等来完善我国土壤生态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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