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
| |
作者姓名: | 邹雯 |
| |
作者单位: |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