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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作者单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1.问: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预收账款收入缴纳营业税。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 对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否在当期税前扣除问题,实务中却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可以扣除,因此,按预收款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等可直接在税前扣除;有的认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规定,上述税款不能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不能由当期的收入配比负担,因而不可在税前扣除。请问:到底哪一种说法正确?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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