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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原因行为公证必要性分析
作者姓名:杨得兵
作者单位: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南郑州,450044
摘    要:我国物权法在没有引入公证制度的情况下,采取了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不动产审查制度。我国登记机关在实际上承担的是形式审查义务,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缺乏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对原因行为进行公证,可以弥补其不足。

关 键 词:不动产  物权变动  原因行为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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