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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有法可依
摘    要:《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已于199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根据此条例,该省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全省统一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之前为4%)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7%(之前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4%(之前为3%);从1999年7月起,个人缴费比例再调整为5%,以后每2年提高1%,直至8%;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则同比例下降,最终降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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