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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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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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项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 财政部 资金使用效益 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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