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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车长范围在5.5~7米客运和公交车辆消费税的建议
引用本文:汤玉祥.关于取消车长范围在5.5~7米客运和公交车辆消费税的建议[J].商用汽车新闻,2008(10):7-7.
作者姓名:汤玉祥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0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对10~23座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2006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对征税范围做了明确:"七、关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对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车长范围在5.5~7米,并且10~23座(含)以下的城镇公交和城乡客运车辆也应纳入免征消费税范围,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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