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 |
| |
引用本文: | 胡喜盈,吴斌.怎样认定“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J].浙江工商,2001(5):40-41. |
| |
作者姓名: | 胡喜盈 吴斌 |
| |
摘 要: | 1997年10月至1998年6月,深圳森林王地板公司以电视,报纸,杂志图文广告为传播媒介,采用将该公司产品实木复合地板与强化复合地板相比较的方式进行了广告宣传。说“森林王”实木地板质量优良,强化复合地板基材由甘蔗渣,工业垃圾制成,吸水厚度膨胀率高,质量低劣,损害健康等,致使生产强化地板的龙头上海汇丽公司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受到严重损害,不得不为此而投入大量的广告费用以消除影响,为此,汇丽公司于1998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制止深圳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审理结果,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判令森林王公司赔偿250万元。
|
关 键 词: | 广告宣传 比较广告 不正当竞争 案例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