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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规定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11年12月13日、14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八》)。

关 键 词: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  营业面积  从业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局  澳门特区政府  内地与香港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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