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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职”辞退员工不当
作者姓名:本刊编辑部
摘    要:正编辑同志:2010年8月,我入职某酒业集团公司担任检验员。2013年6月,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在对一批产品的检验过程中,本应抽检60件以上产品我只抽检了41件,低于公司规定的产品抽检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为此,公司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构成严重失职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尽管我再三强调,虽少抽检了部分产品,但经后来的补检表明,整批产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并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

关 键 词:严重失职  产品抽检  劳动合同  检验过程  重大损害  劳动关系  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  故意行为  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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