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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摘    要:第一条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丙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第三条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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