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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不完善恐埋后患
引用本文:邓妍.《基金法》不完善恐埋后患[J].金融博览,2003(12):9.
作者姓名:邓妍
作者单位: 
摘    要:<基金法>二审稿、三审稿和一审稿有一个明显的不同,就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给出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刘俊海博士说,这实际上回避了长期以来围绕投资基金立法定义的争论,但<基金法>回避定义问题,很可能为今后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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