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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索赔欺诈私法效果论
引用本文:武亦文,潘重阳.保险合同索赔欺诈私法效果论[J].保险研究,2016(7):10-10.
作者姓名:武亦文  潘重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武汉大学"70后"学术团队项目;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摘    要:保险索赔欺诈会产生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与解除权产生两个层面的法律后果。但在责任保险的场合,如若保险人愿意承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的赔付责任,法律可以例外允许,而通过不足额保险等方式控制道德风险。对于实践中的全额免责条款,应通过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予以控制。基于索赔欺诈而生的解除权性质是继续性合同基于重大事由而生的解除权,其行使不具有溯及力,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约束。以伪造证据等方式夸大保险损失属于保险索赔欺诈,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欺诈索赔解除权行使后,保险人应当返还相应的保费。

关 键 词:索赔欺诈  继续性合同  全额免责条款  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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