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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的生效
作者姓名:苏兆勇  何惠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4(苏兆勇),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广东·中山510275(何惠莹)
摘    要:一般债权因为其财产性而与物权一样进入了交易领域,但是由于债权与物权有着根本的区别,除了票据之外,债权都缺乏公示性,以至债权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严重影响了参与到债权交易中的当事人的利益。而问题的关键是债权让与于何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虽作了相关规定,但不尽完善。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关于债权让与生效的一些观点,主张按照债权让与的效力范围的不同确定债权让与生效的不同要件,并建立债权让与公示制度。

关 键 词:债权让与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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