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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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苏贺新.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J].黑河学刊,2008(3):8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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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苏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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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河学院社会科学系,黑龙江,黑河,16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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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的自由予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予以扣留、毁损等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自助行为可分为:一般与特别的自助行为、针对人身与针对财产的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制度价值体现在对公力救济的补充、对司法成本的节约和对公平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实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且被侵害的权利可以被恢复:主观要件——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时机条件——须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程度条件——行为具有相当性;事后义务——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对于我国自助行为制度规则设计的六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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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助行为 制度价值 制度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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