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土地权利的财产法构造——以财产权二元性为基点对现行土地权利体系的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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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明,陈利根.试述土地权利的财产法构造——以财产权二元性为基点对现行土地权利体系的反思[J].经济经纬,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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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明 陈利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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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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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财产法的视阈下,土地权利体系非物权法体系甚至民事权利体系所能涵盖.土地公法财产权与私法财产权的二元分野是土地财产权体系的基本架构.我们将土地财产权分为公法上的土地财产权(国家地权)和私法上的土地财产权(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继承权等),这对解释土地权利运行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澄清土地权利的诸多理论误区具有积极的意义.土地财产权二元体系应当作为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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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权 国家地权 私法土地财产权 土地制度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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