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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新闻
摘    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11月21日发出《关于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种种原因,对部分产品“凡生产许可证在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到期未能开始换证的,证书有效期一律延长到换发新证”。 《通知》对其他相关事宜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发文并陆续作出工作部署的复混肥料、橡胶制品中的“O”型圈、医用瓶塞、骨架油封、汽车刹车皮碗、汽车刹车皮膜、内燃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泵、脱粒机、铁路专用制动软管连接器、铜管材、游艺机、塔式起重机、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等产品,由于目前这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未能按文件规定要求完成换(发)证工作的,旧证书在换证结束前继续有效。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未批准之前其补证工作继续进行,有效期顺延;对于其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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