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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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素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实施,依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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