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 |
引用本文: | 李明辉. 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 审计与经济研究, 2004, 19(5): 60-64 |
| |
作者姓名: | 李明辉 |
| |
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会计系,福建,厦门,361005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法律责任研究》(03BJY018).该文是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本对上市公司法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认为对于上市公司应当采用无过错原则,而对其他主体则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以充分保护投资利益。
|
关 键 词: |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归责原则 上市公司 侵权法 过错推定原则 董事 注册会计师 中国 |
文章编号: | 1004-4833(2004)05-0060-05 |
修稿时间: | 2004-03-10 |
Imputation Criterion of Civil Liability for Misrepresenta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审计与经济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审计与经济研究》下载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