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管辖对地方审计机关执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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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迎春,熊松.审计管辖对地方审计机关执法的影响[J].审计月刊,2006(10):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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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迎春 熊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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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当阳市审计局,当阳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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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对审计管辖范围作出了有关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一本条规定确定了审计管辖范围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原则和指定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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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审计机关 审计管辖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执法 隶属关系 审计事项 被审计单位 《审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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