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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辅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贯彻《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条例》  中国  市场秩序  房地产  企业资质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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