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行为 企业承担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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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俞雷.员工职务行为 企业承担后果[J].上海劳动保障,2002(22):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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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俞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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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用人单位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应同时也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这就是民法上的“为自己行为之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因为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来实现,而员工个人则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案正是对这一原则的生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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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行为 用人单位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力 承担 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 员工 企业 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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