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扒窃”入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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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琳,赵伟超.浅谈“扒窃”入刑[J].企业导报,2012(1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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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琳 赵伟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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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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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盗窃罪包括的五种情况(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即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门槛。考虑到实践中的可行性,扒窃应当入刑,但不宜一律入刑,若对"扒窃"作出次数限制性的司法解释更为合理。"多次盗窃"不包含"扒窃",二者之间明确为彼此独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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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扒窃 多次盗窃 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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