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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时间效力
引用本文:王世成.《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时间效力[J].中国审计,2005(12):67-68.
作者姓名:王世成
作者单位:审计署法制司
摘    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实践中,对法的生效和废止有不同理解.比如,有人将法的生效理解为对生效前的行为也有约束力;将法的废止理解为对废止前的行为失去了约束力.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理解法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文就<处罚处分条例>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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