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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
作者姓名:钟骏华
摘    要:<正>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即财会[2003]14号文。笔者以其为依据,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己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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