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规遭遇法律——姚明肖像权案的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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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有恒,曹顺明.当行规遭遇法律——姚明肖像权案的法理分析[J].中国经济快讯,2003(30):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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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有恒 曹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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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今年4月份,作为国家篮球队签约赞助商的可口可乐公司,在饮料瓶上使用姚明占突出位置的3名国家队队员肖像。而姚明个人并未授权可口可乐公司使用其肖像。于是,姚明以可口可乐公司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在5月23日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停止将姚明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向姚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可口可乐公司则是满腹委屈,因为根据其与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所签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有权使用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整体肖像”,且国家体育总局也有件规定,“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该案发生后,媒体十分关注,双方的支持从道德、品格、法律、体育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热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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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姚明 肖像权案 篮球运动员 法理分析 “集体肖像权” 财产权 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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