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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腐败大案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引用本文:曹亚茹. 从腐败大案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 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18(3): 77-78
作者姓名:曹亚茹
作者单位:曹亚茹(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摘    要:十六大指出,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强了法律同隐蔽性犯罪斗争的功能。但该罪规定的刑事责任偏轻,从而成了腐败分子的‘‘避难所”,因此,必须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修改。从法律上保证十六大反腐目标的实现。

关 键 词:腐败案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政府官员 中国 贪污受贿罪
文章编号:1008-827X(2004)03-0077-02
修稿时间:2004-06-08

Views on crime of vague source of huge property from major corruption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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