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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中的法官裁判原则
作者单位:佛山科技学院政法学院 广东佛山528000(谢晓琳),韶关中级法院 广东韶关512000(陆国东)
摘    要:对绝大多数民众来说,检验司法公正的标准就是能不能“同事同判”。相反,如果“同事不能同判”,则不仅会对人的价值与法的公正造成伤害,而且势必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根本性的危害。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如何以“同事同判”为核心,建立起符合中国法治社会特殊性的司法秩序,让法官建立正确的司法理念,遵循理性的裁判原则,无疑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和谐社会  法官  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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