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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大田作物品种鉴定暂行规定(草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关于认真试行“国营农场大田作物品种鉴定暂行规定(草案)”的通知(59)垦农震字第75号唐山、合江农垦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农垦厅,云南农垦局,广西农业厅农垦局:采用夏种是在农业生产实践中早巳证实了的一项经济而有效的增产措施,也是我国农业增产“八字宪法”中的重要项目之一。为了推动国营农场夏种繁育工作,我部已经制订了国营农牧场页种繁育工作方案,通知所属各场试行。现在结合密山、合江两垦区国营农场的具体情况和得到苏联专家巴利索夫同志的帮助,学习和采用苏联国营农场的先进经验,又拟订了“国营农场大田作物品种鉴定暂行规定(草案)”,进一步加强夏种繁育工作,不断提高种子质量和品种纯度。兹特印发给密山、合江两垦区认真试行。至于新疆兵团与华南亚热带作物地区农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结合本规定(草案)的内容和精神另行拟订本地区的大田作物品种鉴定草案,报部批准试行。其它各省、市、自治区可作参考。195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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