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见索即付保函是从20世纪60、70年代开始逐渐被采用的,目前,大多数国家支持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与主债务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实践中担保人所承担的义务是非常严厉的。而另一方面,见索即付保函对于受益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在国际商务中被看成与具有与现金同样的支付与保障功能。即只要受益人按保函要求提出索赔,担保人就必须付款。因此,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普遍接受见索即付保函作为担保方式。而作为担保人的商业银行如何在开展保函业务同时尽可能地防范巨大的法律风险就极为重要了。本文拟从如何确定保函的适用法律、争议管辖机构;如何确定保函的有效期、索赔地点与索赔方式等方面论述防范见索即付保函法律性审查中的法律风险的措施与方法,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的良好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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