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会计人员只应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错误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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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杰来,王长叶.试析"会计人员只应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错误认识[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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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杰来 王长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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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90;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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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引发了某些人认为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只需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错误认识。本文驳斥了这种错误认识,并详细阐述了会计人员应当对国家法律、法规负责的正确认识。从而也强调了单位负责人的权利绝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任何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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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负责人 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 |
文章编号: | 1671-7112(2004)02-0066-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12月11 |
Analysis the Mistakes of the Accountants only Serving for the Manag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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