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应拥有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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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晓山.农民应拥有土地价值的剩余索取权[J].农村经营管理,2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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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晓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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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科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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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在很多地方提到在土地整理、村庄整治的过程中要保障农民利益,但主要都是落在对农民的补偿上.一些地方搞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本身是着眼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通过让农民集中居住,整理出一部分土地复垦为农地,农民能够基本不花钱住上新楼房,还可能分得一部分复垦的农地,一般来说,这就是对农民的补偿了.而复垦出来的土地,则用于置换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政府由此获得土地出让收益.这部分收益除去对农民的安置、拆迁户的补偿、土地整治的费用之外,还有一大块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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