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一码事
摘    要:12年前,农民张某因入赘某村为婿需办理迁入户口手续,村委会主任强令他做出在迁入户口后放弃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书面承诺。为达到户口迁入目的,张某无奈顺从。十多年来,张某和本村一些相似经历的“外来户”们既没有土地承包权,也享受不到村民待遇,感觉非常不平衡。自己也是靠种地为生的农民,一样为村子作贡献,为什么却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村民待遇呢?当初违心做出的承诺有效吗?

关 键 词:村民待遇  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  书面承诺  村委会主任  土地承包权  户口  张某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