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危害性、发生领域、表现形式以及产生原因等方面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采取不同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6年底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强调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要求的体现。本文着重探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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