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嫖宿幼女罪的主观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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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代坤,何涛.浅谈嫖宿幼女罪的主观明知[J].魅力中国,2008(25):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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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代坤 何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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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商城县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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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以嫖宿幼女罪论处。200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嫖宿幼女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进一步界定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把嫖宿幼女罪主观方面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对受害人的年龄知道是不满十四周岁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这一规定显然在该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有所放宽。在司法实践中"知道是"容易把握,确定性强。但如何把握"可能是"较为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直接导致定案的准确性。笔者现就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求得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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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嫖宿幼女罪 行为人 主观方面 受害人 司法实践 被害人 司法解释 司法机关 适用刑法 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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