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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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瑛,邓力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J].涉外税务,2014(3):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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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瑛 邓力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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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接上期)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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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口货物 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 其他单位 出口企业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 电子数据 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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