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财会〔2 0 0 3〕 31号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 ,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失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新制度”)有关减值等的规定预计损失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应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中设置“执行新制度前的损失”和“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明细科目 ,分别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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