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本土化的弊病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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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晓光.法院本土化的弊病及对策[J].理论观察,2005(1):142-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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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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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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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知道,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它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干涉。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特有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和团体都没有这样的权力,这已经是得到全社会认可的公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这也能在宪法和法律中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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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 审判权 宪法 行使 行政机关 权力 审判机关 团体 国家 地方 |
文章编号: | 1009-2234(2005)01-014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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