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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方案与法权构造
引用本文:赵新龙,曹雪芬.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产权方案与法权构造[J].中国土地科学,2020,34(8):26-32.
作者姓名:赵新龙  曹雪芬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法理构造及其实现机制研究”(AHSKY2015D30)。
摘    要:研究目的:将试点实践中的产权方案转化成法权构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入法路径。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理分析等。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在试点实践中形成多种产权方案,均不能直接入法;法学界凝练的“用益物权+债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折衷方案”等法权构造,不宜作为妥适的入法方案;通过辨明权利性质看出,“成员权+用益物权”模式是比较可行且合乎法理的应然方案。研究结论:所有权应从主体、权能维度予以续造,资格权可以根据立法技术之需,选择单独入法或将其具体权能纳入成员权范畴予以构造,使用权应设计转让、抵押、期限、用途等规则予以改造。

关 键 词:土地法学  宅基地  “三权分置”  产权方案  法权构造  立法
收稿时间:2020/5/10 0:00:00
修稿时间:2020/6/2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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