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荷兰的增值税制度及对我们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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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方旺.法国、荷兰的增值税制度及对我们的启示[J].经济研究参考,2007(17):3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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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方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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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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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法、荷两国增值税制的主要特点目前,增值税(VAT)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欧盟25个成员国都实行了增值税制度,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30个成员国除美国之外也都引进了增值税。法国于1968年1月在调整所得税的基础上,大幅度改革早期不完善的增值税制,形成了现代增值税制;荷兰则于1969年1月在降低公司税税率的基础上,用增值税取替了批发税(实际上就是销售税)。目前,增值税已成为两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2004年,法国、荷兰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6·7%和18·8%,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3%和7·5%。综合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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